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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法規的決定 安徽日報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法規的決定

(2017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決定:

一、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作出修改

(一)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書面聯名,對專項工作報告不滿意並要求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的,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的專項工作報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半數以上不滿意的,常務委員會應當責成報告機關在下次會議上重作報告。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半數以上對重作的報告仍不滿意的,常務委員會應當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

(二)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議案,可以采用無記名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

二、對《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作出修改

(一)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省、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書面聯名,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書面聯名,對專項工作報告不滿意並要求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的,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的專項工作報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半數以上不滿意的,常務委員會應當責成報告機關在下次會議上重作報告。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半數以上對重作的報告仍不滿意的,常務委員會應當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

(二)第二十八條修改為:“下列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

“(四)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具體應用問題的解釋。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在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同時,還應當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

三、對《安徽省辦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規定》作出修改

(一)第二條修改為:“本規定所稱的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指人大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書面建議、批評和意見;人大代表提出的議案,經大會主席團決定改作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的;閉會期間人大代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書面提出或者通過代表履職服務網絡平臺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

(二)第三條修改為:“人大代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權利,是執行人大代表職務,參與管理國傢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的重要形式。 ”

(三)第四條修改為:“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一事一案。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由人大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人大代表聯名提出。人大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書寫,其中書面提出的應當親筆簽名。 ”

(四)第六條修改為:“人大代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機構、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及時交有關機關、組織辦理。屬於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辦理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機構、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辦事機構進行交辦;具體協調工作由本級人民政府有關辦事機構負責。 ”

(五)第七條修改為:“有關機關和組織對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認真辦理,並書面答復或者通過代表履職服務網絡平臺答復人大代表。 ”

(六)第十一條修改為:“承辦單位在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時,應當主動與人大代表聯系溝通,充分聽取意見,必要時可以邀請相關人大代表參與研究。 ”

(七)第十二條修改為:“承辦單位對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在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書面答復人大代表。對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及時向人大代表和交辦機關說明情況,但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

(八)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承辦單位對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答復,以公文形式由承辦單位負責人審核簽發,同時抄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通過代表履職服務網絡平臺交辦的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答復函經承辦單位負責人審核簽發後,通過相應的網絡平臺答復人大代表。 ”

(九)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及時瞭解人大代表對所提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答復的意見。 ”

(十)第十八條修改為:“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加強對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的檢查和督促,並向靜電除油煙機價格有關方面通報辦理工作情況。 ”

(十一)第十九條修改為:“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就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組織人大代表對有關機關、單位進行視察和檢查。人大代表有權對靜電除煙機有關機關、單位負責人依法提出詢問和質詢。 ”

(十二)第二十條修改為:“有關機關應當就每年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書面報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就每年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處理情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並將報告印發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應當予以公開。 ”

(十三)刪去第二十二條。

四、廢止《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系的辦法》(1984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本決定自 2017年 10月 15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安徽省辦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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